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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论案(第三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能不能增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7-31

汪志国

要缔结一场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作出决定才行。而要结束一场婚姻,一般存在两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都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双方共同决定结束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需签署离婚协议并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只有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希望结束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需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若双方有子女,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子女由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既然如此,是不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就一定不能改变呢?下面谭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系其母亲叶某某与被告张某的婚生子。2012年3月17日,被告张某与叶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叶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叶某某与张某离婚后,原告张某某随其母亲叶某某生活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区,被告按约支付抚养费。现原告就读于重庆南岸区某某幼儿园,每月需花费各项学习费1800元。原告之母离婚前从事服装销售工作,每月收入约3000元;现从事家居销售工作,每月收入约5000元。被告离婚前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现从事房屋销售工作。

原告认为,随着原告的长大,日常生活开销也逐渐增加,原告到了学龄,需就读幼儿园,每月教育费用费用1800元。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原告的教育费用也将不断增加,这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原告虽体质较好,但也偶有生病的时候,原告生病后,原告的母亲不仅要一个人照顾原告,还要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如今物价飞涨,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的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600元生活费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物价上涨导致的生活支出上涨。同时,被告每月支付的600元仅为基本生活费,而不包括原告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并在以后自每年的1月1日起上浮10%,直至原告18周岁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年满18周岁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

被告不同意增加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双方离婚协议上既然已经约定清楚了抚养费是600元,就不应该增加,且被告从离婚之日起按月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600元。2、原告的除生活费之后的其他费用也是被告支付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母亲叶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时已对原告的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承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二人离婚后也均按约履行了己方的抚养义务。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实际需求增加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并变更计支方式(即将抚养费分为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分别计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且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支付的标准双方争议较大,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以及原告之母与被告张某的负担能力,酌情支持如下:被告张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负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的50%,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解读

在以上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其父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原有数额的抚养费的请求。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一、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母

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这个协议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理论上是父母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且在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通常是不应该变更的。但是,随着子女的成长,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降低等种种因素,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已经不能保障子女的正常需要。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不变的固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将可能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为了打破以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法律上赋予子女在一定情况下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对象,通常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为,如果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通常不涉及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就不存在“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问题。

二、子女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子女有正当的理由,认为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偏低的,均可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三、如何在离婚协议中科学的约定抚养费

在离婚协议中,很多当事人都非常笼统的约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月支付一定固定数额的抚养费,这是不科学的,极易产生纠纷,对此,谭律师建议采用以下方式约定抚养费:

1、将抚养费细分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个部分,分别约定。在小孩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抚养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因接受教育而产生的教育费用、因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三种费用因产生的原因不同,发生的周期不一样,如果将之一起笼统约定为抚养费,很难保证不产生争议。

2、对于生活费,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如果支付生活费一方有固定收入,建议直接约定为其收入的一定固定比例,这个比例通常为其收入的20%-30%。如果支付生活费一方的收入不能准确测算,则建议约定固定数额,然后逐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

3、对于教育费和医疗费,通常按照实际发生后各承担50%的方式约定。如果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离婚时对于小孩的教育有特别的安排,比如就读贵族学校等情形的,务必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因为这种明显超出正常水准的教育支出,若无特别约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需承担的。

四、子女提起增加抚养费诉讼需准备的证据

1、关于子女与父母的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数额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

2、父母双方的收入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抚养子女的双方的经济状况,以确定双方的抚养能力,便于法庭了解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金额。父母双方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建议通过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或者职业证明,以证明父母的经济能力。

3、子女的日常生活支出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子女就学产生的教育费的发票,子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的发票等。用于证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实际支出,进而证明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所需,故抚养费的增加有其必要性。

关于“抚养费能否增加”的话题分享完毕,“谈婚论案”仍将继续,敬请期待!

 

作者简介:

汪志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高级律师专业资格,西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兼职导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金融/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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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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