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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论案(第四期):夫妻一方婚内借款一定是共同债务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7-31

汪志国

一、两则关于一方婚内借款的案例

1、第一则案例

笔者遇到一件案子,一位貌美如花的女子嫁给了一个富二代,一时间夫唱妇随,风光无限,出则豪车接送,入则高屋大宅,婚姻生活渐入佳境,该女子对于未来生活也充满了期待。直到有一天,一个债主找上门来,说她的丈夫借了他三百万元债务,还说,作为妻子的她应该共同承担,她一下就懵了。等丈夫回来,经过详细的询问,她才得知,她的丈夫在他们结婚前对外借了一千余万用于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婚后这些债务的还款期限陆续届满,就不断的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归还了婚前的债务,后来由于家族企业经营不善,有大约七八百万,未能及时归还,这些债务中,他们结婚后以他丈夫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约有500万元没有归还,其中就包含找上门来的这个债主的300万元债务,他的丈夫在向债权人借款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他的个人债务。这个女子了解清楚情况后,就前来咨询律师,想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是不是应该共同承担?

2、第二则案例

有一位叶先生,发现老婆出轨,叶先生觉得非常痛苦,经反复纠结,数月后决定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是向老婆提出离婚,而老婆此时则想回归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还说如果叶先生坚持要离婚,她就会在各大网络贷款平台去借款,让叶先生承担高额的还款义务。叶先生一听,顿时怕了,也不再提离婚的事了。又过了几个月,叶先生发现妻子跟第三者还有联系,所以下定决心坚决要求离婚,然后前来咨询,最关心的就是老婆向网贷公司所贷款项,他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二、关于上述两则案例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答

1、针对第一则案例

当时,笔者给出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答案。该女子闻讯后,悲愤不已,觉得法律不公,认为丈夫的这些借款全部都用于偿还丈夫的婚前个人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一分钱都没有用到,凭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

2、针对第二则案例

笔者告诉他,不用担心,老婆背着他以个人名义向网贷公司所贷款项,均系老婆的个人债务,他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叶先生顿时如释重负。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变迁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都是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对外借款,且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道理性质应该是一样的,要么属于借款方的个人债务,要么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为什么律师在解答的时候,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呢?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变化导致了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变化,夫妻一方婚内借款,先前能够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后面不一定会被认定。

1、《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2001年4月28日出台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条规定中只明确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将这种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有的又将这种债务界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法律适用并不统一。

2、《婚姻法司法解释2》中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的出台统一了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的终结了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混乱,形成了对于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上“以共同债务为原则,以个人债务为例外”的认定规则。这一规则,充分考虑了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的夫妻内部关系不了解所导致的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难以举证的情况,将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债务人一方,从而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第一则案例中,债务系女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期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在借款行为发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债务的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过于绝对化,导致有人可以利用这一规定,找家庭状况较好的对象结婚,结婚后肆意借款,借款后,与债权人勾结,由债权人出面向对方索债,导致婚姻对方承担高额的还款责任,损害婚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三个原则:

1、共债共签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所以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时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

2、家庭生活债务共担原则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如果该债务属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生活的债务自行承担原则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借款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则案例中,叶先生的妻子如果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就属于叶先生妻子的个人债务,叶先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夫妻一方婚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就分享到这里。接下来,“谈婚论案”将带来更多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敬请期待。


作者简介:

汪志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高级律师专业资格,西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兼职导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金融/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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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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