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国 在夫妻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借款的情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夫妻婚内借款给配偶的法律效力问题。关于产生在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婚姻法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采用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实质是共同财产在财产的共有人之间的流动,并不涉及财产所有人的变动,因此,夫妻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借款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本身就意味着双方对于出借的款项实行约定财产制,该约定符合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针对这个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下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笔者认为,夫妻婚内借款给配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则属于普通的借款关系,不适用解释第十六条。 在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的情形下,建议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款项的来源(即使用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出借),同时出借方保留好以个人财产向借款方提供借款的相关证据,如果是转账支付,则保留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应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条,收条上载明收到出借方以婚前财产或者在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出借方的个人财产提供的借款。 通过保留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的证据,固定双方的普通借款关系,从而确保借款关系的有效成立。 二、如果以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需事实上存在提供借款的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仅仅是夫妻之间开玩笑或者作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承诺或者保证,实际上并无一方将共同财产提供给另一方的行为。由于夫妻之间的借贷依然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双方的借贷关系仍然会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在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出借时,仍然需要保留好提供借款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或者事实上不存在提供借款的行为,则该借款合同未生效。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 三、以共同财产借款后款项须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行为或者其他个人事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简而言之,如果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涉及的出借款项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置共同所有的车辆或者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支出,则双方的借款关系不成立,借款人不用偿还借款。如果用于借款方个人的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借款方负有还款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借款还不还,要看借款用在什么地方去了。 四、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若离婚时尚未清偿完毕,则可在离婚时一并处理。 如果借款人在离婚前尚未清偿完毕借款,则出借人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对于双方的借贷关系一并处理。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种借款关系中,出借人虽然是以共同财产提供的出借款项,但出借人获得的还款属于出借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而言之,夫妻一方婚内借款给另一方,借款方出具的借条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因此,婚内借款要当心,是否有效需分清,避免借了白借的情况发生。 “谈婚论案”又一期就结束了,更多的婚姻法律问题探讨,且听下期分解。
作者简介: 汪志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高级律师专业资格,西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兼职导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金融/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联系方式: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可立即致电18680890008(微信同号,如电话未接听,可添加微信)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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