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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论案(第十期):遭遇欺诈性抚养,应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2-02

汪志国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则存在很多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某些情况下,女方出轨后甚至与婚外第三者生下了小孩。在出现的这些非婚生子女中,又有一部分子女的非婚生身份由于女方的故意隐瞒而不为男方所知晓,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承担了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此类情形,应如何维权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生育一子,姓名李某乙,现年26周岁,已成年。位于杭州市三墩都市水乡水滟苑9幢702室的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女方和儿子继续居住在现在的房子,一直到退房为止。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2014年6月17日,原告李某甲委托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样品DNA制备为剪取李某甲、李某乙2mm2血斑入各自PCR反应体系中直接扩增,样品DNA扩增使用GlodenEyeTMDNA身份鉴定系统20A试剂盒,PTC-100PCR仪复合扩增STR基因座,扩增产物检测采用AB3100遗传分析仪进行基因分型检测。2014年6月23日,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DNA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血迹所属人李某甲与血迹所属人李某乙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与婚姻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子,并一直隐瞒原告与婚生子李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无可补救的伤害。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抚养生活费172800元(800元/月,计18年,共172800元),教育经费50000元,医疗费50000元,合计2728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DNA检测报告,原告与李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李某乙不是原告的亲生子女,原告对李某乙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亦无约定的抚养义务。原告在不知李某乙非其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抚养,现原告要求返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对李某乙的抚养情况及抚养期间被抚养人所在地生活消费支出,酌情判处数额为129600元(按照600元/月计算18年)。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的情况下生育了子女,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原则,使原告将非亲生子女误认为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十八年。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结合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数额为50000元。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教育经费、医疗费数额过高,本院确定的抚养费中已包含了该三项费用。

律师解析

        本案所涉情形就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所谓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女方明知自己所生育的子女并非与男方之间的婚生子女,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使男方误认为女方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男方由此而承担了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实为因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

        对于此类因受欺诈而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只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才能够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同他人通奸所生子女,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的,其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据此复函,最高法院对被欺诈方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的返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返还并未作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在欺诈性抚养案件中,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于该子女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因此,生父母是该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主体。而子女的生父母却隐瞒了其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使与该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不具有抚养义务的被欺诈方承担了抚养义务,客观上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欺诈方与女方共同抚养该非婚生子女,承担了该非婚生子女的部分抚养费,对于该部分抚养费,女方及子女的生父负有返还义务。

        另外,该欺诈性抚养行为还侵害了被欺诈方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偶权,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同婚外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势必会给另一方的名誉、尊严等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二是生育选择权。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生育并抚育双方共同的子女,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选择。在我国实行一户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时候,如果女方将与他人所生子女算作夫妻双方的子女,客观上导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误以为有一个亲生子女而放弃生育自己的亲生子女。而在抚养该非婚生子女过程中,男方不仅仅承担了经济方面的义务,还付出了时间、精力以及最为重要的情感。因此,欺诈性抚养纠纷中,男方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之后,势必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女方作为欺诈方,理应对被欺诈方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综上,在欺诈性抚养纠纷中,被欺诈方发现真相后,如果考虑维权,可从两方面向女方及小孩的生父主张权利,一方面可以主张返还因受欺诈而抚养小孩支付的抚养费,另一方面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好的,本期“谈婚论案”到此结束,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

汪志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高级律师专业资格,西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兼职导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金融/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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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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