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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协议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02

出口保理商(应收账款受让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出口商(应收账款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服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术语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均具有如下含义:

1.出口保理业务:是乙方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即进口商,或称买方)销售货物(包括提供服务,下同)时,由甲方(即出口保理商)单独或者与其他提供进口保理服务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包括应收账款承购、应收账款管理、买方信用风险控制及货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金融服务。

出口保理根据是否有除甲方之外的其他保理商参与提供保理服务的情况,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类:“单保理”系指仅有甲方一家保理商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的情况。在单保理业务中,甲方既履行出口保理商职责,又履行进口保理商职责;“双保理”则是指有其他保理商参与、与甲方共同提供保理服务的情况。

2. 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即在进口保理商或甲方正式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内,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支付对价(或者承担到期支付对价的义务)。在账款到期后,若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而未获及时足额付款时,由保理商按《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确定的信用风险担保比例和条件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追回已支付对价款;但若发生商务合同交易风险而未获得及时足额付款的情况,甲方有权在乙方不配合办理反转让的情况下,向乙方追索已支付对价款及相应费用。

3.“隐蔽型保理”是指出口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为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后,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买方),而待账款逾期一定时间后仍未获债务人足额支付时,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办理隐蔽型保理需要与甲方另行签订《隐蔽型出口保理补充协议》。

4.信用评估:是指为了测算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时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甲方在乙方提交《出口保理申请书》后,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定买方信用额度,由进口保理商据以对债务人(进口商)进行调查评估后将结果通过甲方通知乙方的过程。信用评估的结果分为初评信用额度及正式信用额度。初评信用额度(甲方以《出口保理信用额度初评回复》向乙方发出通知)仅表明一种意向,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正式信用额度是进口保理商愿意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甲方以《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在额度内以信用销售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债务人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该信用额度可以是针对一家进口商核定、可循环使用的,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单笔合同或订单核定、用完即止的,具体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额度核准通知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一笔“额度核准通知书”所列的信用额度(及其后续额度修改)以及额度的使用条件只对特定单一买方有效,不适用于其他买方。若某笔“额度核准通知书”中列有“信用额度附加条件”(即甲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自动构成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针对具体特定买方的保理业务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一旦发生本协议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或有关附加条件因进口保理商通知发生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条件执行。

5.担保付款: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根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及/或与甲方的《相互保理业务协议》的约定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而向甲方所作的付款;若进口保理商未作担保付款,则甲方也应向乙方作担保付款。

6.商务合同:指乙方作为供货方,债务人作为购买方而签订的,以商品(包括服务)交易为目的并且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

7.商业发票:是乙方为表明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金额而出具给债务人的一份债权凭证。

8.应收账款:用商业发票表示的,根据商务合同应由债务人支付给乙方但尚未支付的销售货款/服务价款。根据本协议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9.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是指乙方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债务人发运货物所产生的符合额度使用条件的应收账款。

10.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乙方向债务人说明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的书面通知。转让通知包括两部分:保理介绍函(“Introductory Letter”)和载于发票上的转让条款(“Assignment Clause”),其文句措辞均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

11. 转让价:指乙方因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而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甲方支付转让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基本承购款方式支付;另一种是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收到应收账款回款或担保付款后再予以支付。具体见本协议第十条之规定。

12. 应收账款承购款:本协议项下分为应收账款的基本承购款和追加承购款两部分。基本承购款指乙方因转让应收账款而于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前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即为转让价);追加承购款为甲方从进口保理商处收到应收账款回款或担保付款后,扣除已付基本承购款、承购费、保理费(若在支付基本承购款时尚未收取或尚未收足)等后,再行向乙方支付的剩余款项。

13. 保理期间:为甲方接受应收账款转让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上甲方在支付承购款时逐笔审批确定的宽限期。

14.保理费用:保理业务中所有相关费用。具体见本协议第二十条。

15.贷项清单:指乙方向甲方提出《应收账款贷项清单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后向债务人出具的一份关于扣减应收账款的清单。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申请的,甲方已受让的乙方应收账款额须作相应扣减,并视为同等金额已贷记乙方账户。

16.间接付款:即本协议项下办理出口保理后,债务人未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而向出口商付款的情形。

17.争议:指债务人与乙方之间,因商务合同项下相关的货物或发票或其他合同事由,造成债务人对本协议项下任一笔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行为;或出现第三方对账款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争议情形即为发生商务合同交易风险。

18.应收账款反转让:系指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所约定的特定情形下,向乙方再次转让(乙方有义务回购)本协议项下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承购费、逾期偿付违约金、保理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支付完毕反转让款项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19.债务人信用风险:仅指债务人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缘故,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按照《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所确定的信用风险担保比例和条件,该类风险原则上由进口保理商承担,若进口保理商未承担的,由甲方予以承担。

20.商务合同交易风险:指债务人与乙方就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合法性及/或有效性及/或乙方履行商务合同等事项发生争议或主张其他形式抗辩或反索或抵销,致使进口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并使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风险。乙方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承担商务合同交易风险。

在本协议项下,凡是因债务人信用风险以外的事由导致甲方应收账款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即视为商务合同交易风险。

第二章 额度的申请与核准

第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出口保理申请书》,通过甲方向进口保理商提出信用评估申请。

第三条 甲方收到进口保理商有关进口商信用额度的通知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 若申请的信用额度获得进口保理商的正式核准(以《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为准),乙方保证在商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债务人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在甲方所出具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所确定的循环信用额度内,债务人或进口保理商已支付或偿还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或甲方在接受乙方出具的贷项清单的情况下,超出信用额度、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将自动递补因此而空出的额度,并成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递补,按其付款到期日顺序进行,并始终仅限于递补已被贷记或偿还的金额。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 乙方承诺与保证:

1、 乙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 乙方保证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的正常经营范围内。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销售(或商业服务);在转让给甲方时剩余付款期(商务合同中存在宽限期的含宽限期)在90天以内,且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乙方已按商务合同约定充分、合法地履行了全部义务。

3、 乙方保证自收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将随后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一旦启用买方信用额度,不论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额度,乙方都必须向甲方办理转让。

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所需商业单据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有效、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债务人及/或基础交易做出错误判断的任何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

5、 乙方保证无条件地向甲方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及作为应收账款后续受让人的进口保理商对每笔应收账款均享有与在转让前乙方所享有同等的一切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未收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对债务人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它权利。

6、 乙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转让的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转让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予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乙方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因抗辩、反诉等原因而遭致抵销、对冲、反索、留置、赔偿损失或其他扣减等(但发票上列明的乙方给予债务人的一定百分比的佣金或折扣除外);乙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作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未经甲方同意也无权再向债务人追索。

7、 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被且将不会被乙方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除甲方或进口保理商外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乙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8、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商务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其他经济纠纷;乙方对债务人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日后不论乙方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如果本协议项下甲方因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签订协议之前已存在尚未结清、乙方不愿转让或甲方不接受转让的债务不受本协议约束。

9、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后,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商务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也不得接受债务人变更、解除或终止商务合同的要求。

10、 在出现本协议第十七和十九条约定的情形时,无条件地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办理对已办保理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

11、 当进口保理商或甲方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按甲方要求出具一切足以证明甲方或进口保理商债权的材料;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乙方与甲方或进口保理商联名对债务人采取诉讼和其他依法追索的手段,甲方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对债务人的汇票背书托收。

12、 无论是否在本协议期内,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或向甲方转让、出售应收账款时,没有针对乙方的、标的金额超过_______________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

14、 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落实好本业务协议项下甲方债权保障措施:

1)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重大违约的事件;

2)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诉讼、仲裁;

3)与进口商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重组;

4)与其他债权人开始任何债务重整的谈判;

5)项目建设或经营中的重大变动或变化;

如发生以下事项,乙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15、乙方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第四章 单据的提交

第七条 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后,并于每次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完毕,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和单据:

(一)需寄交债务人并报甲方审核复印留存的文件和单据

将下述第13项单据原件提交甲方审核、复印留存,然后按甲方的指示寄送债务人,或与甲方协商,由甲方代为寄送债务人。

1. 保理介绍函(Introductory Letter)

乙方应在办理信用额度项下第一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前,按照甲方提供的文句格式向债务人出具保理介绍函。最迟于第一笔转让时连同其他单据一并提交。若甲方要求债务人签收确认回执的,乙方应收取回执并交甲方。若系隐蔽型保理,则按照与甲方另行签署的《隐蔽型出口保理补充协议》的约定,最迟在卖方催收期届满的次日签发。

2. 载明转让条款(Assignment Clause)的商业发票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为每批发货或提供的服务而出具的发票中载明转让条款。若系隐蔽型保理,则发票无需载明转让条款;倘若在约定的卖方催收期届满时买方仍未付款,则此后发生的转让改为按此方式办理:签发保理介绍函、在发票上载明转让条款。

3. 商务合约规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单据等)。

(二)需要提交甲方审核留存的文件和单据

1.商务合同(或订单、销售确认书等)的真实复印件;

2. 未结清货款确认函;

乙方于信用额度项下第一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时填具,表明乙方在办理保理之前,债务人尚未结清的货款。

3.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声明书;

由乙方填具,必须提交正本。

4. 出口货物报关单(若甲方要求)。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保证配合提供。

第五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单据办理应收账款转让后,相应应收账款债权即已经转让给甲方,但仅有在相关单据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相关单据项下账款才能纳入核定的信用风险额度。如系双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将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第十条 甲方按照下列两种情形以相应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对价款:

1. 乙方提交《出口保理应收账款基本承购款申请书》(下称“基本承购款申请书”),申请甲方发放基本承购款,甲方审核同意后,则向乙方支付相应基本承购款。基本承购款不超过以发票表示的已核准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甲方审批确定)。甲方收到债务人付款后,扣除有关基本承购款、承购费、保理费(含单据处理费)、逾期支付违约金后,若有余款,则将余款作为追加承购款支付给乙方。

若因商务合同交易风险导致甲方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的付款或者虽然收到部分付款但不足扣除有关费用的,则甲方无须支付追加应收账款承购款,而且有权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向乙方要求反转让,索回已支付的基本承购款及承购费、保理费、逾期支付违约金、单据处理费等费用。在办理承购时,甲方有权确定支付基本承购款的前提条件、数额、保理期间以及承购费率等。

2.乙方未向甲方申请基本承购款的,或其申请未获得甲方批准的,甲方仍然从乙方处受让并获得相应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除非《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另行约定了担保付款期,若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后100天内未收到进口商提出的争议,则甲方应不迟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100天根据《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确定的范围及条件扣除保理费后将余款支付给乙方作为担保付款。

第六章 付 款

第十一条 甲方于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后,应及时区分下述情况将款项做相应处理:

1.乙方已从甲方获得基本承购款的应收账款,甲方在收款后有权优先用来偿付基本承购款本金、承购费及其他相关保理费用,然后将余额贷记乙方的账户。

2.乙方未从甲方获得基本承购款的应收账款,甲方在收款后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将余额贷记乙方的账户。

第十二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向进口保理商索要担保付款:

1.在发票所列付款到期日后90天内,进口保理商未收到债务人争议通知的情况下未向甲方付款的;

2.在发票所列付款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的争议通知,不论是否进行了反转让,若在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争议通知后180天内乙方与债务人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了有利于乙方的协商结果,即乙方的权益得到了确认或部分确认且乙方向甲方提交了相关结果的合法有效文件;

3.在发票所列付款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的争议通知,乙方与债务人采取“诉诸法律”(即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在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争议通知后三年内得到了有利于乙方的判决或仲裁结果,即乙方的权益得到了确认或部分确认且乙方向甲方提交了相关结果的合法有效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在乙方收到间接付款(即未经保理商的指定账户,从债务人处收到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于乙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乙双方间立即形成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一旦乙方收到自债务人以资金或票据方式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则该笔资金或票据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立即(不得迟于第二个银行营业日)将有关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在该资金支付给甲方前,或乙方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甲方或将票据兑付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前,乙方作为受托人受甲方之托暂时持有票据或资金。

信托财产在转付甲方之前因乙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等影响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积极申请信托财产权利归属及实现甲方信托财产权利。

因乙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就损失金额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转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反转让。

本条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债务人出具任何贷项清单前,须事先向甲方出具《应收账款贷项清单申请书》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应在贷项清单上载明进口保理商提供的转让条款,交由甲方处理。

第七章 争议、反转让及追索

第十五条 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诉等而遭致抵销、对冲、反索等结果(争议),且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该争议通知并已转通知甲方的,则该应收账款立即变为不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无论先前是否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

第十六条 债务人是否提出争议以进口保理商向甲方发出的通知书为准,甲方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时,应将已涉及有关应收账款的细节和争议的性质以《出口保理争议通知书》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要求乙方将已由甲方支付的相应应收账款承购款(或其他形式转让对价款)本金返还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承购费、保理费及逾期违约金。若甲方尚未支付转让对价款的,甲方也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1.在相关商业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争议通知并已转通知甲方的;

2.乙方收到债务人间接付款,但未通知或未将款项交付给甲方的;

3.乙方提交的贷项清单额度大于已转让应收账款额的10%时;

4.进口保理商即使已作担保付款,但因商业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争议,而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支付的担保付款的;

5.进口保理商即使已作担保付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单据,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单据,而导致进口保理商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支付的担保付款的;

6.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债务人出具贷项清单的;

7.违反本协议第三章“乙方的保证与陈述”中任一条的。

在第十二条第2项及第3项情形下,只要乙方与债务人尚未达成付款协议,或乙方未获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则甲方仍有权要求进行反转让。

在甲方要求反转让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回购款项,回购款项金额以《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所载明的为准。乙方支付回购款项后,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转回给乙方。若乙方未根据甲方的反转让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回购款项,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索。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用其他办法强行收回有关反转让款项。

乙方未完全回购应收账款之前,本条规定并不影响进口保理商及甲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

第十八条 若甲方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就债务人争议成立与否发生分歧,甲方认为应与进口保理商就争议问题向FCI申请仲裁解决的,在征得乙方的同意下,甲方可向FCI申请仲裁。一旦申请仲裁,则无论结果如何,乙方均认可仲裁裁决,并且愿意承担甲方发生的一切仲裁费用。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甲方无担保付款义务。

第十九条 如应收账款超过保理期间未获偿付,系由以下原因之一造成:

1.债务人提出争议;

2.债务人间接付款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归还;

3.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单据导致进口保理商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担保付款的款项;

4、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进口保理商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担保付款的款项的其他情形;

甲方将向乙方收取应收账款承购款的逾期偿付违约金(收取标准见第二十条)。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行收款,直至收回其全部承购款本金及承购费。甲方收回所有前述款项后,将已受让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

如由于债务人信用风险原因不付款造成应收账款逾期,甲方将向进口保理商追索,不再向乙方收取逾期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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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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