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栏
本站公告:
欢迎光临重庆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电话:18680890008。
Incoterms 2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02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时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物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FAS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5.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 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Incoterms1990相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6.用语说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13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托运人Shipper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交货delivery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货主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一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3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O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

费用charges

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coterms 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虽然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

港口port)、地点place)、point)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

FASFOBCFRCIFDESDEQ,使用了装运港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一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地点place)内的某point),因为卖方不仅需要知道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例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规定如果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并且有几个点可以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A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

船只Shipvessel

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vessel”被当做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会将“ship”一词用于相关内容。

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

Incoterms中,A9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和标记货物检验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

7.卖方的交货义务

Incoterms将重点放在卖方的交货义务上。对与卖方交货有关联的责任和费用的准确分配在各当事方有持续商业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在相互之间确立一种习惯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们会按这种方式处理今后的交易。然而,当建立一种新的商业关系或通过经纪人的中介订立合同(这在农矿产品销售中是普遍现象)时,当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在将Incoterms 2000订入合同时,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划分责任和风险。

当然,人们希望Incoterms能够尽可能细致地划分与交货有关的各当事方的义务。与Incoterms l990相比,Incoterms 2000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在这方面作了进一步努力(见FCA术语中A4条款)。但在FASFOB 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业惯例(按港口的习惯方式),其原因是,在FASFOB合同下,将货物,尤其是农矿产品交运的具体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样的。

8.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

EXW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F组和C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9.术语

9.1 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将卖方的义务扩大到包括装货,那么EXW术语将更好地反应这一实务。但是,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若买方希望卖方负担更多的义务,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

9.2 F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运。在FCA术语下,当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货点造成了困难,其原因是此术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况。货物可能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车辆;或者货物也许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车辆上卸下。Incoterms 2000考虑到了上述可能,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Incoterms l990 FCA术语A4条款中提到的各种不同运输方式在Incoterms 2000中未再重复。

FOB术语中的交货点与CFRCIF术语中的相同,尽管对此有很多争论,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动。虽然FOB术语中的越过船舷交货的原则在当前许多情况下已不合适了,但是既然已为商人们所深知,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可用的装载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更改FOB的交货点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尤其对于按租船合同进行农矿产品运输来说,更是如此。

不幸的是,FOB术语被一些商人用来表示任何交货点,如“FOB工厂“FOB工场“FOB卖方工厂或其他内陆地点。这样做就失去了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的意义了。如此使用FOB术语会造成混乱,应该避免。

FAS术语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义务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因为看来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承担这项义务。为了保证这一变化得到足够的重视,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体字来标出。

9.3 C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卖方支付运费运到的地点,必须在C组每一项术语后指明。按照CIF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和负担保险费用。由于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在到货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实际被运到约定地点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在此必须强调,C组术语与F组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和F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

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因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因此,C组术语包含两个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分界点:一是指明卖方必须安排运输,并承担其费用的点;另一点是风险的划分点。为此,凡增加卖方在C组术语下的义务而扩大卖方的责任超出上述风险划分的分界点时,应特别小心。按照CIFCIP术语,卖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办理保险后,免除卖方任何进一步风险和费用,这正是C组术语的实质所在。

C组术语作为装运合同的本质也通过在此组术语下广泛使用跟单信用证作为人们喜用的付款方式显现出来。若销售合同的当事方同意,卖方凭跟单信用证向银行提交约定的运输单据后收取货款,则如果卖方在按照跟单信用证得到货款或在货物起运或发货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货款之后,仍承担进一步的风险和费用,就与跟单信用证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驰了。当然,不管运费在货物起运之前已经预付还是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卖方必须支付运输合同的费用;然而,在货物装船或发货后的事件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必须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运输合同,那么,在合同约定这些费用由卖方支付时,当然应由卖方支付。这一点在所有C组术语的A6条款中已作出明确 规定。

若按习惯要订立几份运输合同,以便货物中途转运以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则卖方必须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具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若承运人依据转运合同或一类似条款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碍(例如,冰块、堵塞、劳工动乱、政府禁令、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则由此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为卖方的义务只限于订立通常的运输合同。

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希望明确卖方应在什么程度内订立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当货物由通常的班轮运输时,这些费用一般包括在运费之内,因此,销售合同经常规定,货物必须由班轮运输或至少按班轮和件运输。有时在CFRCIF术语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组术语后使用缩写语,除非在有关行业中,该缩写语为合同当事人或适用的法律或行业惯例所明确理解和接受。

具体而言,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实际上也不能够)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迟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涉及时间的任何义务必须表明装船地或发货地,例如装运(发货)不迟于……”。像“CFR汉堡不迟于……”这样的一份协议属于用词不当,并会引起不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认为是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卖方发运货物的时间必须是使其在通常情况下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抵达汉堡,除非发生意外事件耽误运输。

在农矿产品贸易中,有时购买的货物正在海上运输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后应加上在途(afloat一词。根据CFRCIF术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时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就可能引起解释上的困难。一种可能是,维持CFRCIF术语有关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通常含义,即风险在装运时转移。这意味着买方也许不得不承担销售合同生效已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种可能性是让风险的转移和合同订立的时间相一致。前一种可能性也许更切合实际,因为确定正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状况往往是不可能的。鉴于这个原因,《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些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体现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但是有一例外,即当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时。因此,CFRCIF术语后加上在途一词的解释应取决于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弄清适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导致的解决方法。如有疑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交易方继续频繁使用CF(或C and FC+F)这样传统的术语。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方视这些传统术语等同于CPR.为了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方应使用CFR术语,因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术语的惟一的缩写。

Incoterms l990中,CFRCIFA8条款要求:只要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通常是提单)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最常用的表达方式所有其他条款(terms)和条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这时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尽管签约人应该总是能够确知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内容(最好是在订立合同时),但是这种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所以,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CFRCIP、术语下卖方要随运输单据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义务。

虽然IncotermsA8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但应该指出,这里强调的是只要卖方提供了通常的凭证,卖方就完成了这项义务。在CPTCIP术语下,卖方要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在CFRCIF术语下,卖方要提供提单或海运单,运输单据必须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上不能出现声明货物和/或其包装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批注。若单据中出现这样的条款或批注,那么这个单据就被认为是不清洁的,而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则会被银行拒收。但是,一份运输单据,即使上面没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对买方来说通常也不能成为对抗承运人的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装运时是符合销售合同内容的。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在运输单据的正面以标准文句指明,在运输单据中加入的细节(particulars)是托运人的声明,因此货物情况只是据称如其添加的细节所述。承运人以此拒绝承担有关货物状况的责任。根据大多数援用的法律或原则,承运人必须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检验货物状况是否正确,否则对收货人负有责任。然而,在集装箱贸易中,承运人无从检查集装箱内货物,除非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装入集装箱。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方式
手机: 18680890008
邮箱: 13883800058@126.com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A座27-29层
     站长推荐
     本站声明

电话号码

18680890008

电子邮箱

13883800058@126.com

微信号码

cqwzgls

微信扫码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