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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国律师关注大学生捕猎燕隼被判十年半一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18

本所汪志国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大学生掏鸟卖鸟被判十年半

2015-12-08 09:56:00  来源:环球网

栏目主持:黄军

编辑:刘颜、徐焱、薛宇飞

轻判还是重罚,自有法庭依律裁处,花季般的年纪,却要在牢中度过,也着实可惜。

事件:掏鸟卖鸟就坐牢了? 一时都称判得太重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一大学生因在家附近捉了16只鸟被判了10年半的刑,一下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同情,“判重了”的声音几乎成了舆论的主流,那么这名大学生都做了些什么呢?

这名大学生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闫某,2014714日,闫某和朋友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闫某将鸟养在家中,并在朋友圈里晒出了雏鸟的照片,随后开始有人找闫某买鸟,与闫某进行了交易。在2014727日,闫某和王某又去掏了4只幼鸟,不料这一次引来了森林公安,并被分别判了十年半和十年。

90后在校大学生、16只鸟、判刑10年半……这些特别显眼的数字,很快就引起了网络争议。截至本月7日,记者在网上共检索到约273万个词条,微博相关话题的阅读量,也达到了1100多万条。

为闫某喊冤的自然不在少数,有网友认为,大学生既没损害他人利益也没危害社会治安,仅仅掏了十几只鸟就被判了10年半,人的青春竟然还不如鸟。各种希望轻判闫某的声音在网上大量出现,闫某的形象也从捕鸟犯变成了无知的大学生。

逆转:大学生掏鸟系明知故犯 并非傻傻分不清

掏鸟窝掏进了公安局,代价确实大了点,那么闫某掏的是什么鸟呢?

实际上,闫某售卖的是燕隼。除了跑掉的和死掉的燕隼,闫某一共卖鸟挣了1千多元钱,随后闫某还买了一只凤头鹰。

而事情的关键也就在这里,燕隼和凤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闫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类。

闫某和王某捕鸟真的是无知犯的错吗?细读一些媒体早前的报道不难发现,该案件中的几个关键因素都被弱化了,比如闫某捕的是燕隼幼雏,网友看到的描述却成了简单的捕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自然不能和普通鸟类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燕隼幼鸟真的是因为好玩在家门口掏的么?有细心网友分析,燕隼一胎24枚卵,一窝不可能掏出12只,且隼的领地通常很大,小范围内聚集很多几乎不可能,因此这位看似可怜的大学生或许已经把十里八乡的隼窝都掏干净了。

此事发生后,很多人表示不认识燕隼这种鸟,而闫某也是真的不认识燕隼吗?在后续的媒体报道中,闫某是“河南猎鹰兴趣交流群”一员的身份被曝光出来,同时闫某在售卖时还标注了“阿穆尔隼”的信息,可以说闫某算是个“行家”,拿傻傻分不清作为借口,似乎已经说不通了。

这些细节被越挖越深后,舆论也开始逆转,很多人开始理解法院的判决。

有评论称,掏鸟16只被判十年,乍听上去很震惊,就好比看到一个标题写着“男子捕杀一头羊被判刑”感觉不可思议,结果发现男子捕杀的是一头藏羚羊。

法律专家:案件判决结果有法可依 量刑适当

这一案件的判决究竟合不合理呢?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国和西南大学法学教授时显群分别从专业角度表达了看法,对于判决结果,均给出了量刑适当的观点。

律师:大学生主观上存在明知故意 判决合理

“知法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不能因为不知道法律,而要求免除刑事责任。”汪志国表示,案件的关键在于这名大学生是否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知道的话,就构成了主观上的“明知故意”,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知道的话,或有可能相应减轻处罚。

汪志国认为,从现在披露出来的信息看,这名大学生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节比较严重,主观上也存在故意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十年半在合理的量刑范围内。

据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某掏的燕隼属于隼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的量刑是有据可依的。

法学专家:猎捕保护动物破坏性深远 需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西南大学法学教授时显群也表示认可。时显群称,之所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是因为猎捕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危害性极大,需要加大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般的经济或刑事案件,是不能与购买、猎捕濒危物种的犯罪相比较的,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时显群介绍,虽然不像其他犯罪行为的危害那样显而易见,但猎捕濒危物种的破坏性却是潜在而深远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数量已经很少,如果不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会对我们的生态平衡造成很大的危害,这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

燕隼现状:种群脆弱 捕售鹰隼实为灰色产业链

据相关资料显示,燕隼属于猛禽中的一种,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以捕食其他动物为食,自身数量少,种群脆弱,繁殖能力不强,在正常情况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个蛋。包括燕隼在内的大量猛禽,都处于食物链顶端,它们可以控制其他动物数量,帮助其他动物种群完成优胜劣汰。

那么捕捉买卖隼类做什么用呢?在网上,有“老玩家”爆料称,驯练鹰隼的过程相当严酷,不仅让其不吃不睡,还通过特殊喂食方法消耗其精力,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鹰隼或死或伤,甚至民间有“玩死10只,练出1只”的说法。

此外也有动物保护专家披露,很多被捕获的鹰隼因为得不到足够运动、被迫长时间站立、足底被磨伤感染导致的“脚垫病”,即便后期能获解救放归山林,患的病也很难治愈。

其实查阅相关信息不难发现,驯鹰玩隼在一些地区是土豪们玩乐的项目,且这是一个违法产业链,大学生参与到交易环节中,或许不能和掏鸟窝玩相提并论。

传播学专家:此案是很好的一课 望唤起公众动物保护意识

其实,猎捕保护动物的新闻并不为奇,但此次大学生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案却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是什么原因呢?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蔡斐分析,在这一案件中,网友的态度甚至有些一边倒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出现报道偏差外,还与该案件涉案对象的特殊性有关。

蔡斐认为,涉案人员中有在校大学生,这一身份格外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加之公众对燕隼之类的保护动物不了解,让很多人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质疑。“由此可见,公众对濒危物种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该案件产生巨大争议的重要原因。”

西南大学法学教授时显群也表示,惩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关键在于政府和社会加强科普宣传,让公众知道什么是濒危物种、怎样保护濒危物种,同时还要加大普法宣传,让公民做到知法守法。

大学生捕鸟获刑,是一堂警示课。如果你还认为掏鸟无所谓,这一观点该改变了,同时也有必要带动身边的人一起行动起来,因为保护动物,每一个人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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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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