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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医维权十余载无果,律师助其快速圆梦
文章来源:汪志国、喻鸿波  发布时间:2016-09-01

本案承办律师:汪志国、王方银

邓某某系一名在乡镇从业的老中医,《执业医师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业。2001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邓某某符合申报条件,2001年924日邓某某在一中医院参加了“中医师资格认定实践技能考试”,并通过了考试考核。

200245日,邓某某接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前往该部门填报了《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2002510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邓某某身份证号码错误,便要求邓某某前往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且邓某某于当日将身份证明提交给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此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却迟迟没有向邓某某颁发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由于邓某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无法名正言顺的从事医师工作,故邓某某自2002年起,一直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放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发放。

2015819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邓某某的请求,正式回复称因邓某某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签署审核认定意见,据此认为邓某某于2001924日参加的中医“双无”人员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未合格,故不能授予邓某某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2016711日,邓某某见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来到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主管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在详细听取了邓某某关于事情经过的介绍后,经过仔细审慎的研究后,本所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拒绝向邓某某颁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理由过于牵强,故同意为邓某某代理。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查询了十五年前的大量政策文件,走访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了对邓某某有利的各项证据资料。此外,由于邓某某的医师资格考试是早在十五年前进行的,本案的诉前准备工作遭遇了诸多的困难:当时的部分政策未能查到,客观证据资料因时间久远已部分灭失,诉讼时效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等等。为此,本所在在起诉前连续召开了三次疑难问题讨论会,针对可能存在的争议和困难进行了分析,研究了解决的方案。随后,承办律师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起诉状及证据后,经过与承办律师的沟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同了律师的观点,同意为邓某某颁发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20168月,邓某某拿到了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圆了其期待十五年之久的执业医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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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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