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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方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章来源:汪志国  发布时间:2016-11-16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往往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在不涉及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程度,判令责任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涉及犯罪的情况下,责任方往往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出抗辩,要求法院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那么,在肇事方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应否支持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呢?

【案情简介】

2015132140分许,邓纲林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下称甲车)由江北区海尔路寸滩往唐家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海尔路茅溪路段时,该车由寸滩往唐家沱方向中心绿化隔离带右侧第二根车道向第一根车道变道行驶时,车辆车头左前部与寸滩往唐家沱方向中心绿化隔离带右侧第一根车道内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小型普通客车(下称乙车)驾驶人段成玲、乘车人郭鸿、刘彬,小型轿车(下称丙车)驾驶人胡慧华发生接触,造成郭鸿当场死亡、胡慧华及段成玲、刘彬受伤,甲车左前部、乙车尾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彬经抢救无效死亡。甲车在太平洋财险渝中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纲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段成玲、胡慧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郭鸿、刘彬无责任。死者的亲属刘彬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责任人赔偿各项费用90余万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上述费用由太平洋财险渝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按各自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各车辆所有人与其对应的驾驶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分歧】

本案中,对于应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原告方认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邓纲林的行为导致了刘彬的死亡,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本案中理应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认为:邓刚林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不应支持原告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得到支持。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被告邓刚林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不应主张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为:

一、刑诉法解释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有特别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故根据这一规定,因交通肇事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无需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三、即便排除对邓刚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原告也有权要求本案中的其他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只有被告邓刚林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即便排除原告对被告邓刚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那么也只能排除他一个人。因为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以及被告保险公司均未涉嫌犯罪,这些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关于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审理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作者简介:

汪志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法律事务。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西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重庆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党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重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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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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