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公安部发布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那么该条款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若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此免责而拒绝理赔?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7日,王猛为其所有的苏BXXXXX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无锡支公司投保强制三责险(保险金额122000元)、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758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上述险种均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2014年5月1日,王猛在驾驶证实习期单独驾驶苏BXXXX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启扬上行2.51KM路段处与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护栏受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王猛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5160元、清障费220元、车辆损失29400元。 【争议焦点】 双方对此次保险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定损都没有异议,该案的主要焦点是杨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情形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本案中,王猛于2014年1月18日取得驾驶证,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为实习期,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事故地点位于高速公路上,王猛在实习期内无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上高速行驶,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我们认为,王某案发时具有有效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一、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取得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该证件的名称及内容证实,王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具有有效的驾驶资格的。并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无效、被注销等情形。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足以证明王某持有有效的驾驶资格。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约定的免责条款采取列举式,并无初次领证未满一年上高速须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驶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否则免赔的明确规定,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的兜底性条款。 三、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法律位阶上来说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认定王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属于免责情形。同时,王某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四、案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其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对于该约定的理解是“只要有法律文件规定都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而投保人对该约定的理解是“只有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才是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由于对于该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王某的理解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故公安机关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法律法规”的范围。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汪志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法律事务。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西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重庆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党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重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 联系方式: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可立即致电18680890008(微信同号,如电话未接听,可添加微信)预约后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A座27-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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