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栏
本站公告:
欢迎光临重庆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电话:18680890008。
因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能否要求肇事方赔偿
文章来源:汪志国  发布时间:2016-11-16

导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责任方除应承担修复受损车辆的责任之外,还应否对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1471620分,曹某荣驾驶小型汽车一辆(下称甲车)由北向南行使至包茂高速公路某路段时,撞于前方向车道内苏某峰驾驶的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下称乙车)右后尾部发生擦挂,后甲车掉于道路西侧水渠内,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415日,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曹某荣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峰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413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对乙车车辆损失确定为32100元。后苏某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某荣赔偿因其肇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2100元,以及其乙车的贬值损失(以评估结论为准),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审理中,苏某峰申请对乙车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贬值损失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乙车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

【争议焦点】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该案中乙车的事故贬值损失应否支持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所指侵权方应赔偿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的经济损失,具有补偿性,贬值损失是理论上车辆上市场交易可能会减少的收益,不属直接经济损失。因此,不应支持苏某峰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车辆贬值损失系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受损车辆实际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因此,曹某荣应当赔偿因其肇事行为给苏某峰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乙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判令曹某荣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

【权威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以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为原则,以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为例外。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答复,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将不会判令肇事方进行赔偿,但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也会予以适度支持。结合笔者经办的相关案例,对于法院有可能支持的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情形,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如果同时符合下列几种情形,可以尝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一、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新旧程度上为新车,通常使用时间为一年以内或者行驶里程在一万公里以内;

二、车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到严重损坏,关键部件受损,通过维修难以完全恢复使用性能或者难以全部修复;

三、受损车辆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四、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及事故发生后的价值能够通过鉴定确定,且鉴定结论能够明确价值的贬损是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


作者简介:

汪志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法律事务。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西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重庆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党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重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

联系方式: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可立即致电18680890008(微信同号,如电话未接听,可添加微信)预约后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A座27-29层。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方式
手机: 18680890008
邮箱: 13883800058@126.com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A座27-29层
     站长推荐
     本站声明

电话号码

18680890008

电子邮箱

13883800058@126.com

微信号码

cqwzgls

微信扫码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