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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借且计息,说说民间借贷利息那些事儿
文章来源:汪志国  发布时间:2017-01-07

汪志国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涉及到利息如何约定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而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往往对于法律的规定了解得不够详尽,从而极易在后期计算利息是产生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进行梳理,从而为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何约定利息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一、砍头息法律是否支持?

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律师提示:砍头息不合法,借款本金按照实际借款数额确定。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如何处理?

答: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动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超过月息3分的利息除外。

律师提示:出借人应特别注意,如果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那么建议最好写到纸面上,从而保留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以免被认定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三、借贷双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答: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律师提示:借贷双方如果没有写清楚关于利息的约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言,视为没有利息。而对于其他民间借贷而言,则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关于利息的约定明确具体是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在确立借贷关系时必须保证做到的。

四、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如何处理?

答:1、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借贷双方若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律师提示:双方没有利息的情况下,可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了利息标准,则按照约定计息。若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低于年息6%,可否按照6%计算逾期利息?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按照6%主张。

五、国家保护的最高的利息标准是多少?

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这里的利率是指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在内的全部利息,若约定的利息超过年息24%,出借人只能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不超过24%的利息。

六、借款人已经按照超过24%的利息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超过部分该如何处理?

答:1、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年息36%,则该部分利息出借人不用返还;2、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年息36%,则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律师提示: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借款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超过36%的约定无效,同时有权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且返还利息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从法院确定超过36%的约定无效的时候起算。

七、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如何确定费用的上限?

答: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律师提示: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和费用的时候,需要仔细衡量如何主张了,对于一次性的费用如何分摊到按时间计算,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建议此种情况下选择一并主张。

八、借款人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答: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律师提示:对于借款人能否提前还款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约定处理的。但借款人若可以提前还款,则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九、借贷双方能否约定将前期未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答: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律师提示: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范围,当然不能转为本金。

十、将前期未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后,利息标准有无限制?

答:有限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律师提示:除了当事人自愿还的24%-36%部分的利息外,司法保护的利息标准最高就是24%,无论采用何种约定方式,对于超过这个标准的利息支付请求,法院都是不会支持的。


作者简介:

汪志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高级律师专业资格,西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兼职导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金融/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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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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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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