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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起设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02

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    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二次出资情况: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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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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