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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合纵律师助其先取保再获判缓刑
文章来源: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3-29

  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9)碚法刑初字第90

承办人:汪志国律师

 

【案件情况】

20088月至9月期间,当时年仅17岁的张某在她的同学唐某位于北碚区金华路的家中玩耍时,趁唐某和唐某的母亲刘某不注意时,进入书房、卧室等处分四次盗走刘某放在挎包内的现金790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张某的姑姑经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在重庆地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为张某进行辩护,事务所指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汪志国、杨俊峰办理本案。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办理本案的难点在于让张某早日取保候审恢复自由,在庭审后能够被判缓刑。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情就是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通过与公安办案人员的艰难沟通,公安机关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随后,辩护律师又在退赔款项的环节通过与被害方的交流,一方面代表张某家人表示愿意积极退赔被害方的损失,另一方面利用张某与唐某的同学关系,让被害方出具了要求对张某宽大处理的请求,加上张某是未成年人,在这样一个有利态势下,进入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从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着手,采用量刑之辩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张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律师意见】

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张某,本应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内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辩护人既为她的犯罪感到愤慨、惋惜,更为她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法庭的审判关系到她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她的惩罚,也是对她的挽救。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张某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张某19916月出生,20088月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逾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有悔罪表现。

1、从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张某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的起因仅仅是因与唐某发生矛盾,为了出气才开始实施盗窃,并且前几次实施盗窃时也表现得相当节制,并非为了盗窃而盗窃,其主观恶性显然是很小的。

2、被告人张某共计实施了四起盗窃,公诉机关计算的四次累计盗窃金额为7900元,其中二次盗窃数额较小,一次盗窃100元、一次盗窃700元,盗窃所得财物,也都是用于乘车、通讯、上网等,没有做其它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平时表现尚可。

4、案发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张某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唐某及刘某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且表示愿意归还所盗窃的款项,这些说明了张某本人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其悔罪态度真诚。

5、张某归案后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积极如实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其认罪发自内心,其悔罪态度诚恳。并且已经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当庭也表示了深刻的悔恨,表明经过侦查、检察、看守所、审判等司法人员的帮助,她已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并已立志悔过自新。“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处理。让其看到未来的美好希望,彻底重新做人。

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应当处以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适用缓刑尽量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张某在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仅十七周岁,属未成年人,系初次犯罪,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赔赃款,被告人张某的父母,平日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得知女儿犯罪后后悔万分,充分地表达了以后对被告人张某严加管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决心。基于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同时具备“应当宣告缓刑”的三种情形,因此,在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为使被告人张某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张某应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简介:

        汪志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法律事务。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西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重庆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党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重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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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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