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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章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02

重庆     集团章程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集团”,制订本集团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重庆     集团(简称     集团),英文名称及缩写(        )

核心企业名称:重庆    (集团)有限公司(由重庆    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进行变更登记设立)

集团地址:                     

第三条 集团是以重庆    (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为纽带组成的一个以从事                   等生产经营的经济联合体,本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集团宗旨:以资产关系为纽带,广泛联合相关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重庆经济发展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发展重庆经济作贡献。

第五条 本集团的组建原则:本集团以重庆     (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组建,核心企业与其它成员企业之间是一个由资产和生产经营协作组成的有机整体。

本集团的紧密层是指由核心企业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它们是:                          

本集团的半紧密层是指由核心企业参股设立但未达到控股比例的企业,它们是:                         

本集团的松散层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产权关系,通过经营协作与集团成员保持比较稳定关系的企业和单位,它们是:                         

本集团公司的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和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协作联合、共谋发展。

第六条 本集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集团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集团设成员单位代表大会,为集团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集团各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集团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召开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须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集团的重大发展战略决策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集团理事会成员;

三、研究解决集团在发展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理事会提出的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及活动经费收支报告;

五、对成员单位退出集团和吸收新成员单位作出决定;

六、审议并通过集团有关制度和决定章程的修改。

第三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均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即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内部处于主导地位,是集团的管理中心、决策中心、投资中心、信息中心。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在集团内部平等地享受以下权利并相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出席集团成员单位代表大会;

二、有权对集团的发展战略、远景规划、经营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集团理事会成员;

四、有权优先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集团提供的各种情况信息;

五、在征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以集团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有要求退出集团的自由;

七、紧密层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半紧密和松散层企业,经集团理事会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和集团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服从贯彻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集团长远规划、重大经营决策;

三、维护集团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集团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接受集团的监督、检查,按时向集团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五、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六、按时缴纳集团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必须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结清与集团及其它成员位之间的债务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负责。在成员单位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全权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集团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集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协作联营等重大事宜;

五、检查、监督成员单位执行集团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六、审查、批准集团外企业单位加入集团和集团内企业退出集团的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全面负责集团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集团的发展,集团理事会可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集团的日常事务。所需的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确定,经费由成员单位分摊。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本集团遇到情况之一,即自行解散:

一、严重违犯国家法令、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责令关闭;

二、集团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

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集团不能继续存在;

四、集团的核心企业破产、解散或营业期限届满又不再申请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集团若自行解散,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务 本章程自集团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重庆     集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为集团成立之日。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核心企业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以及向其它企业参股,经企业申请,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吸收作为本集团新的成员单位。

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吸收与本集团有紧密协作关系的企业和单位,作为本集团新成员。新吸收的集团成员须认可本集团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由理事会进行修订。本集团解散之日,章程自行失效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应由全体成员单位签章认可。

 

集团成员(盖章)

 

核心企业:

 

 

紧密层企业:

 

 

半紧密层企业:

 

 

松散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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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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