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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孩童掉开水锅烫伤昏迷,谁应对此负责?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1

事件简介

近年来,在幼龄儿童身上发生的居家安全事故数不胜数,造成了无数家庭惨案。家里本应是最安全的地方,但也是最不安全的地方。因为,正是这种潜意识里的安全,容易让人疏忽大意,疏于防备,直至发生事故,才追悔莫及。

例如曾有3岁孙子高层玩耍不慎坠楼,奶奶愧疚自杀的事例,也有家长乘手扶电梯没有抱稳孩子,孩子坠落身亡的例子。

近日,我市也发生了相关惨剧,情况如下:2017422日晚21点,永川一两岁女童杨某某在家中,小女孩的奶奶烧开水准备给孩子洗澡,奶奶将一锅开水放在地上,就去忙其他事去了,小女孩独自在厨房里面玩耍。不料,小女孩自己退到锅边,一下子摔到了锅中,滚烫的开水把她烫得尖叫,奶奶马上冲到厨房将小女孩抱起,但小女孩的后背和大腿已经被滚烫的水烫得通红,背上出现掉皮的情况,被烫成重伤。

经诊断,小女孩全身多处开水烫伤20%、低血容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损害,目前虽然已经度过了休克期,但感染期仍然可能会带走小女孩的生命。目前小女孩在重医附属永川医院治疗,医生建议转至重庆西南医院继续治疗。

这些惨剧的发生反映出很多家庭在未成年人的看护上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当怎么去评判这样的惨剧呢?应当由谁来对这些被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生命或者健康负责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监护问题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德国大哲学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说道,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的基本纽带,我们不能仅仅用法律的最低标准来要求自身,更应当用更高的社会道德标准来践行。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通过。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青少年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从此,占我国人口1/3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了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孩子一出生,再给家庭增添欢乐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一个家庭对孩子的保护也应是全方位的,既要为孩子的生存和成长提供精神和物质条件,还要承担起引导和教育他们的义务。特别是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家长的保护应当是全方面的。

律师感悟

惨剧频发,未成年人受伤害何时休?据今早新闻报道,423日,在洛南县城关镇发生一起悲剧,一户村民家2岁男童,在家门口附件玩耍时,独自一人跌入茅厕,半个小时后,家人发现时孩子已经溺亡。

反思上述悲剧,孩子正是活泼可爱,喜欢四处玩耍的阶段,而且这个阶段的小孩对于危险没有任何识别和判断的能力,也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作为小孩的家长必须亲自或者安排有能力保护小孩的人寸步不离的保护小孩,保障他们的安全。但是,我们看到的是,虽然大人跟在孩子后面,但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那么对于家长的监护职责,是否该有更加明确的要求呢?如果家长没有让孩子离开视线,在第一时间发现孩子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危险状态,及时站出来制止或者教育,就不会发生后续的惨案了。即使发生烫伤以后,假如家长能有一些应急处理的常识,也会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比如,孩子的家长在孩子被烫伤的第一时间能够轻轻剪开衣物,及时用冷水处理,简单包扎避免感染,避免拉扯造成其它部分烫伤,造成热水袋效应式的烫伤效应,可能会减少很多后续的伤害。对于幼儿来说,皮肤是非常娇嫩的,稍微偏高的温度都可能破坏皮肤,更不要说滚烫的开水,因此,在有幼儿的家庭应当特别注意高温物体的放置,一定不能让儿童有任何接触的可能性,而且家长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也要注意提醒和警示。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在他们羽翼未丰时,需要监护人细心的呵护,才能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量减少惨剧的发生。

 

作者简介:

        汪志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法律事务。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西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重庆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党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重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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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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