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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国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反败为胜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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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谢某某、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渝05民终8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4847号民事判决,驳回谢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作为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该案一审判决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谢某某、项某某工程款1422138.78元。二审中,经汪志国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改判驳回了谢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该案二审成功反败为胜。 附:(2016)渝05民终8029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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