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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汪志国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捷报频传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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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化名)收到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遂决定对张某不起诉。本站汪志国律师和王方银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这是今年以来汪志国律师主办的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决定书的第三起案件,前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涉嫌危险驾驶罪及行贿罪。在三起案件中,经辩护律师介入,均取得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无独有偶,2017年12月5日下午,汪志国律师、王方银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刘某(化名)、黄某(化名)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在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二被告管制一年,二被告得以避免牢狱之灾。二被告对于案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于汪志国律师和王方银律师高度负责、高度专业的律师辩护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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