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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录|从逻辑矛盾切入,成功辩护洗脱“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06

本案例为汪志国律师亲办案例

【前言】

张某某(化名)案发前系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2010年,以彭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查处,由于彭治民系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故该案被媒体称为: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在该案中,张某某被指控收受彭治民等人贿赂10.68万元,并纵容彭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彭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之一。

张某某家属委托笔者为张某某进行辩护。若检方的指控成立,在没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仅受贿罪一项,被告人张某某就会面临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而且还会因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数罪并罚。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掌控和仔细分析,鉴于受贿罪检方证据较为充分,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方面的指控检方存在逻辑漏洞,故辩护律师针对不同的罪名指控选择了不同的辩护策略,对受贿罪进行罪轻辩护,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无罪辩护,争取量刑在10年以下。

【检方指控】

2004年至2010年期间,彭治民为在“庆隆南山高尔夫”项目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亲自或指使杨晓等人,分十余次给予时任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张某某人民币9.8万元、港币1万元。

指控张某某等人在“庆隆南山高尔夫”项目征地拆迁、获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实施空转资金的违法行为,放弃检查查处职责。此外,张某某等人明知彭治民在2004年至2010年间拖欠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垫付的巨额征地安置费,放弃监管职责,不予征收滞纳金。

检方认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0.68万元,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鉴于本案中针对受贿罪部分的辩护采用的是罪轻辩护策略,较为常规,为节省篇幅,这里予以略去。现将通过分析逻辑矛盾进行辩护的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的辩护意见进行呈现。

检方指控的张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一)本案《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存在逻辑矛盾

对于本案所指控的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要成立,必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资金空转”和“拖欠垫资”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前提。

如果检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资金空转”和“拖欠垫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就应当将其列入起诉书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事实”或者“犯罪事实”部分,而不应放弃对这两部分的指控,这属于涉黑案的法律的特别要求。

但在本案中,检方既未将其“资金空转”和“拖欠垫资”纳入“犯罪事实”中进行指控,也未在《起诉书》第六部分的“违法事实”中指控违法,现在又以此为前提指控张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认为,从诉讼程序而言,法院显然不能对未指控的“违法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评判,当然就不能以此为前提而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认定。

(二)张某某不具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依张某某对庆隆公司的认知,是一家比较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开发了庆隆花园、海客瀛洲,特别是被确定为亚太市长峰会配套工程的南山高尔夫项目,该项目也是市、区的重点项目。

依张某某对彭治民本人的认知,彭治民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红顶商人,做人低调。

根据以上的认知内容,辩护人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将上述内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放在一起、或者说与一个“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联系在一起,也不可能将上述内容与黑社会性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放在一起,张某某也不例外。

在本案中,虽然检方举示了有关张某某知道彭治民行贿官员、空转资金、拖欠垫资、希尔顿酒店色情服务的证据,但从逻辑推理而言,也无法推断出张某某明知其所放纵的对象在“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顶多证明了庆隆或者彭治民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存在,但无法达到“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的证明程度。

(三)本案所指控的违法事实不能认定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纵容内容

根据《刑法》第29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刑法》的规定可知:本罪所纵容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的内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就本案而言,姑且不说纵容对象是否成立,仅就纵容内容而言,应当解决的是“彭治民或庆隆公司进行资金空转是否违法”,而不是“张某某进行资金空转是否违法”;应当解决的是“彭治民或庆隆公司拖欠垫资是否违法”,而不是“张某某放弃查处、不予征收滞纳金这种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指控的资金空转是指:庆隆公司、众成公司与南岸区国土局之间进行资金来回倒转。这种行为本身是双方或三方的意思自治、也未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法之说。而对于拖欠垫资一事,如果事实本身成立,其成立的依据就是《征地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庆隆公司存在拖欠垫资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而非违法。

在本案中,检方所举示的证据仅证明了“资金空转”、“拖欠垫资”的客观现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属于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指出前述两者违反了什么“法”的哪一条款。

综上所述,张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而且《起诉书》并未指控“资金空转”、“拖欠垫资”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起诉书》所指控的张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就该罪名无罪辩护成功。而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受贿罪问题上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同样得到法院采纳,就该罪名的罪轻辩护也取得成功,法院仅以受贿罪减轻处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毫无疑问,委托人对于本案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张某某并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作者简介:

        汪志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法律事务。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西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重庆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党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重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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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国 首席律师
汪志国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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