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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没领证法院竟推定夫妻关系 陕西女子背负“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26


2018120日,陕西榆林定边县法院就该院判决书早产门事件作出回应,称系笔误所致,原本该再审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1229日,办案人员误写为1129日,导致判决书上的落款时间早于庭审结束时间。

此回应一出,加之判决本身便显荒谬,网上质疑不断,类似反正什么都是法院说了算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呗的言论铺天盖地而来。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吃瓜归吃瓜,最后回归理性,与判决书上出现笔误的舆情相比,还是案件背后的争议焦点更值得关注。

定边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徐某军欠款231万元人民币,但因交通事故身亡。结果,与徐某军尚未领取结婚证,但有同居事实的侯某梅被认定为夫妻关系,需承担徐某军的这笔债务。

我们不讨论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户口为什么却能以夫妻投靠放到一起,办事人员是否存在失职;不考虑大额借贷采用现金交付没有转账凭证是否存在借款未实际发生的可能性;不评价该女子两年前以妻子身份试图获得同居男友死亡赔偿金时出的贪婪和趋利性;也不去批评判决书早产门事件中孰是孰非,仅仅就事论事,从身份推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两个角度分析该案,以求在众说纷纭的口水战中仍存留一些理智的声音。

案情简介

陕西女子侯某梅与徐某军系同居关系。20081112日,侯某梅以夫妻投靠名义将户口迁至徐某军户口名下。现徐某军户下登记有妻子侯某梅,次子徐某某,夫妻双方在定边县定边镇有共同住房一处。2015102日,徐某军因车祸去世。之后,侯某梅以妻子名义在甘肃庆阳西峰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诉请,但二审法院将其排除在合法继承人之外。

201510月徐某军去世后,债权人李某海以侯某梅和徐某军系夫妻为由,向榆林定边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侯某梅偿还徐某军生前欠下的23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梅、徐某军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侯某梅应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经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某军与侯某梅二人结婚登记信息。据此,该笔债务应系徐某军个人债务,与侯某梅无关。

定边法院再审认为,虽未能查到徐、侯二人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能推定出二人的夫妻关系。因此,该231万元应视为徐、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侯某梅对再审判决不服,已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而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成为其上诉的法律依据之一。

争议焦点

一、身份关系能自认吗?能推定吗?徐某军与侯某梅真的是夫妻吗?

从各个新闻报道总结来看,定边法院推定夫妻关系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徐某军因车祸于2015102日死亡后,侯某梅曾以妻子名义在甘肃西峰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亦支持了侯某某的诉请;二是庭前法官在与被告侯某梅的谈话中侯某梅也多次自认和徐某军的夫妻关系;三是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根据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婚迁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结婚证,故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

乍一看好像有点道理,甚至很多人都认为,既然以妻子名义想占便宜,又白住着人家的房子,也总得有点代价吧,何况庭前侯自己都自认了,这会又要翻供太不地道。

问题就出在这里,法律程序上确实规定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法院可直接认定,但关于身份关系是有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制度的。简单来说,法院在确认徐、侯的身份关系时,所犯逻辑错误有五: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即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禁止适用自认规定,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自称存在夫妻关系而确认身份关系;第二,检察机关从民政部门调取的无婚姻登记的信息,其证明力显著高于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第三,相对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才是具有婚姻登记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不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第四,早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经合法登记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成立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结婚登记系我国夫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要件,但是,吴起县民政局未查到徐、侯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第五,举重以明轻,对于身份关系的认定,连当事人自认都不行,何况是外人想当然的推定。

身份关系包含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那么身份关系为什么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呢?原因在于人身关系具有客观性,一般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有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在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捍卫基本的人伦与传统的价值观念,故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宜适用自认制度。试想,若身份能够自认,马云爸爸”“国民老公们岂不天天都在认亲戚?

二、最高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能否帮助认定本案的个人债务?

目前,本案已进入再审二审。退一万步说,假设二审依旧认定侯某梅、徐某军存在夫妻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不仅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还对举证责任等重新作了规定。如果适用该《解释》,则需要债权人李某海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对李某海来说举证难度大大增强,对侯某梅而言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局面。

那么,本案原审已审理终结,抛开夫妻关系的推定问题,原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能否适用新《解释》呢?

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文末往往都会落有这样一段话: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但该《解释》恰恰没有,只在第四条规定了: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原则上,新的司法解释对再审程序没有溯及力,但是,最高法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答问却似乎留下了一个口子。最高法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时,除重复了《解释》第四条外,还回复了意味深长一段话: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此,对既定判决中的错误纠不纠,便又成了一个未知数。

新的司法解释已实施一周,我们也听说已有法院适用该《解释》作出判决,一大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有望实现大逆转,《解释》适用后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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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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